七月份发生的工伤,十月份再交社保可行吗?
针对“七月份发生的工伤,十月份再交社保”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1.工伤保险待遇无法通过基金报销的风险:例如,某职工七月发生工伤,用人单位未缴纳当月工伤保险,十月才补缴,社保部门以“工伤发生时未参保”为由拒绝基金支付,所有医疗费、伤残补助金等需职工自行向用人单位追偿,若单位无力支付,职工将面临经济损失。2.用人单位推诿责任的风险:例如,用人单位承认未缴社保,但以“职工十月份已交社保”为由,要求职工向社保部门申请待遇,而社保部门拒绝后,单位又以“已补缴”为由拒绝支付,导致职工陷入“两头空”的局面,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,耗时耗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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